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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鉴定有规定,电子签名真实性要鉴定!

司法部:电子数据鉴定有四条规定,电子签名真实性要鉴定!

近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在《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着重提到了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同时,《规定》提到了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其中包括:录音和图像(录像/视频、照片/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所反映的内容等鉴定;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鉴定。

《规定》第四章电子数据鉴定,详细的描述了电子数据鉴定的内容。电子数据鉴定包括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等。原文如下:

《规定》第十八条,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包括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及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其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包括对存储介质(硬盘、光盘、优盘、磁带、存储卡、存储芯片等)和电子设备(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考勤机、车载系统等)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对公开发布的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网络数据的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生成、用户操作、内容关联等进行分析。

《规定》第十九条,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包括对特定形式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电子文档、数据库数据等的真实性或修改情况进行鉴定;依据相应验证算法对特定形式的电子签章,如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进行验证。

《规定》第二十条,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包括对软件、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性程序的功能进行鉴定。

《规定》第二十一条,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包括对软件(含代码)、数据库、电子文档等的相似程度进行鉴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似程度进行鉴定。

应用电子签名最广泛的应该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属于纸质合同的形式变化,本身可以被划为电子证据的范畴。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也必须满足《规定》中的要求,因此必须要对电子合同进行存证。

电子合同存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针对电子合同文本的固化存证,一是针对签署过程各类操作的固化存证。

电子合同文本的固化存证是针对签署后的“结果”的存证;而签署过程的固化存证是指将虚拟的在线签署操作固化成真实的证据的过程,换言之就是将合同双方注册、认证、签字等一系列操作过程记录下来,并形成日志文件后进行存证,固化成电子证据。

存证光是“存”,更重要的应该是“证”,第三方存证如缺乏相应的监督,或技术有限,法律效力将会大打折扣。因此对电子合同存证的要求有哪些,是必须要清楚的:

()存证方主体身份要求:电子合同存证必须是由独立第三方而不是签署的任何一方进行。

(二)存证资质要求:从司法角度上看,存证方必须由公证处或司法鉴定参与背书,确保存证方的所有操作都是受到监督的。

(三)存证过程要求: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电子数据生成、搜集、存储、传输过程都必须安全可靠”、“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可证明真实性的可以判定为有效。所以,存证方在处理电子合同在线签署操作过程的存证时,对于电子合同的生成、搜集、存储、传输时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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